
5月27日,距离广东省“农超对接”启动仪式只剩下四天,龙门县富民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黎尔翰终于得知,合作社可以领购发票,压在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。
作为全省首批63家“农超对接”试点的合作社之一,龙门县富民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参加了5月20日在广州举行的全省“农超对接”预备会。在会上黎尔瀚得知,实现“农超对接”,必须要合作社能够开具发票。
根据《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,可按13%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。超市要想得到13%的抵扣税额,必须拿到合作社开具的发票。
富民合作社自2007年10月成立以来,虽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,一直都未能领购发票。蔬菜水果收购商一般都不要求开具发票。以往需要开发票时,合作社就让社员以个人名义去村委会开具自产证明,然后由国税局代开发票。
黎尔翰也曾咨询过龙门县国税局,得到的答复是免税需要确认所销售的农产品是否是成员自产。对于是否能开发票,如何享受国家针对合作社的税收政策,他一直也没搞清楚。
在得知“农超对接”过程中,合作社需要出具发票时,黎尔翰开始担心能否与超市顺利签约。
5月27日,龙门县国税局税源管理股股长张广海解除了黎尔翰的疑问。他表示,合作社进行税务登记后,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。
据张广海介绍,申请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交以下材料:《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》、《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》、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、《领购发票申请表》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《税务登记证》副本。税务机关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、产品品种等情况,确定合作社的发票领购票种、票次和数量。合作社应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、数量以及购票方式,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。
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,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,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。
据了解,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合作社必须每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。税务机关根据合作社的资料,审核合作社报税发票,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。







